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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 浏览:274 | 来源:
一问:城乡居民参保对象为哪些?
答: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本市居住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当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参保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进行参保登记和足额缴费,医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情况参保缴费可延期至次年2月底,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问:当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和刑满释放等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当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和刑满释放等人员可以申请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不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问: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出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出生当年超过90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可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相互转换参保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微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自关系转入之日起,设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同时参加?
答:不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
八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是指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四川省医用耗材、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以及巴中市医疗服务价格等目录和相关政策报销的费用。
九问:哪些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五是体育健身医的;五是体育健身、养身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问:参保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市内乡镇卫生院(含地名卫生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外医疗机构5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十一问:连续参保缴费有哪些好处?
答:从2021年度起,连续参保达到一定年限且未报销过住院当年医疗费用的,提高首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自然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连续参保第四年的提高1%;连续参保。
十二问:参保城乡居民生育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引产800元、流产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分娩、引产、流产发生并发症时,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十三问:城乡居民一类门诊慢特病包括哪些病种?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一类门诊慢特病共有23种。其中限额结算标准600元的病种为: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乙型慢性肝炎、丙型慢性肝炎、丁型慢性肝炎;限额结算标准800元的病种为: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矽肺病Il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阿尔茨海默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额结算标准1500元的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原发性肾病综合征、IGA肾病)、干综合征、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特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其中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慢特病实行限额结算。
十四问:城乡居民二类门诊慢特病包括哪些病种?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13种。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儿童苯丙酮尿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胃肠间质瘤GIST、普拉惠一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
十五问: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十六问:参保城乡居民急诊、抢救费用医保是否可以报销?
答:参保城乡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十七问: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多能报多少?
答: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封顶线)。
十八问:参保城乡居民转诊转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双向转诊的,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转诊转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按政策规定办理。
十九问:异地就医如何备案?
答:参保城乡居民因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结算前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备案方式有:电话、窗口、四川医保APP、网上备案(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二十问:城乡居民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治疗、购药,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次年6月底前凭结算专用票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二十一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个人缴费的?
答: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十二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巴中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2年起付标准为12828元/年。分段赔付比例通过招标确定,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赔付比例为75%,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赔付比例为95%,5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99%,无封顶线。
二十三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对重点人群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支付政策。重点人群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414元/年,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赔付比例为80%,2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100%,无封顶线。
二十四问: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次年7月底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十五问:我市资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
二十六问:对资助参保对象是如何资助的?
答:对资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各年度对个人缴费部分分别资助75%、50%和25%。
二十七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十八问: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含二类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进行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进行救助。
二十九问:医疗救助如何结算?
答: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结算。
三十问:我市低收入人口市外就医的报销政策?
答:农村低收入人口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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